如果借款人通过“万卡”直接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等处合法依规的获得了贷款,因还款问题发生的纠纷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争端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如果借款人借到的钱名义上是“万卡”直接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等处合法依规的获得了贷款,而实质上是“万卡”假借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的名义由其自身直接对外放贷,比方说将同样为玖富数科集团旗下成员的“玖富普惠”“悟空优选”上投资人的钱拿过来转贷给“万卡”上的借款人,则按照《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九民纪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及担保、保险合同等附属合同均归于无效,借款人依法可以只认可实际收到的本金,利息等费用相应的减、免。
如果“万卡”对借款人实施“套路贷”或者非法放贷的,则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实际借款本金予以收缴,利息等各种费用均不予计算,但利息等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