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王传福签名遭伪造 比亚迪报警

比亚迪遇“李鬼”:公司公章与王传福签名被伪造,比亚迪方已报警

公章和王传福签名遭伪造 比亚迪报警张乾/文

作为新能源顶流的比亚迪,近年频频传出投资扩产、收购扩张的消息,公众也早已对此司空见惯。而近日一起涉及收购的乌龙事件,让意欲碰瓷比亚迪的“李鬼”显露原形。

9月24日,有市场消息称,比亚迪旗下子公司全资收购了南宁市小重政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公司更名为比亚迪(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至1亿元。而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比亚迪作为“正主”对所谓的收购并不知情,所有变更材料均由小重政商务伪造而成。

9月20日,广西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于官网发布公告称,比亚迪旗下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反映,小重政商务伪造比亚迪汽车公章和王传福签名,提交虚假材料变更登记,已对其变更登记予以撤销。在经历了公开“打假”之后,这场乌龙戏码终于落下帷幕。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南宁市小重政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公章和王传福签名遭伪造 比亚迪报警9月19日,小重政商务出现工商变更,原股东均退出,新增全资股东比亚迪汽车,并更名为“比亚迪新能源”。经营范围变更为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池制造;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等。

对此,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指出,9月20日,比亚迪汽车向该局市场服务一科反映“比亚迪新能源”冒用其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并提交了撤销“比亚迪新能源”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比亚迪(广西)新能源”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比亚迪汽车的公章以及比亚迪汽车法定代表人王传福的签字系伪造,比亚迪汽车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传福对该次登记不知情且事后未予追认。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在公告中强调,“比亚迪(广西)新能源”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撤销其9月16日的公司变更登记。

天眼查显示,现在小重政商务经营范围已由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变更为“提供企业住所托管服务,企业登记代理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商标代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办公用品、通讯设备、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

事实上对于比亚迪来说,这已经不是其第一次撞见“李鬼”。早在2018年,比亚迪就曾陷入“广告罗生门”,这场涉及11亿金额的广告诈骗案,把比亚迪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更使其屡次出现在国内汽车媒体的头版。

2018年7月,比亚迪发布一则《关于李娟等人冒用比亚迪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的声明》称,2017年5月,李娟使用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自有资源(广告及活动)试用及免费使用为切入点,主动与比亚迪联系并开展免费广告宣传。

比亚迪在声明中表示,经调查发现李娟等人在上海浦东世纪大道国金二期租赁办公场所,对外声称是比亚迪派出机构,同时李娟冒用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的身份,伪造比亚迪多枚公章,以比亚迪的名义,与多家单位及机构展开广告宣传类合作。比亚迪称公司以李娟涉嫌伪造其印章及合同诈骗罪,向上海警方报案。

一方是被拖欠巨额服务费的广告商,一方是三次声明“毫不知情”的比亚迪,涉及其中的每一个角色都以受害者自居,这也让真相在舆论的不断发酵中变得扑朔迷离。

而回顾整个事件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核心人物李娟凭借空头支票与“两幅面孔”在比亚迪与广告商中间浑水摸鱼,将“两头生意”持续了近3年。

据了解,她不仅打着“上海比亚迪电动车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的旗号,与30余家广告公司签订并执行了经销商活动及广告宣传的合作,还假冒上海雨鸿文化高管,以资源赠送及价格优惠的手段,与比亚迪达成包括赞助英超足球俱乐部阿森纳在内的诸多商业项目。

直到2019年12月31日,“广告门”事件主角李娟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众说纷纭的闹剧看似迎来了结局,但背后涉及到的30余家广告公司和供应商的巨额回款仍然无解,其中不少公司因陷入借贷纠纷濒临破产边缘。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而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如果伪造者使用假冒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比亚迪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及时报警,其依据在于,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一旦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其“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保护企业商誉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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