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由于“超前消费观念”过度宣传,导致了很多的年轻人因为“超前消费”这种不理性的消费方式遭遇的“信用危机”,而这只是我们从表面上看到的一些最表面的一种现象,关键是,最严重的并不是这些年轻人遭遇了“信用卡”危机,而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公共安全遭遇到了强大的“危害”,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危害”不仅仅来自哪些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P2P网贷平台,甚至于连银行的贷款以及信用卡也存在其内,这就是在最近几年对于社会危害非常大的“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就算信用卡或者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持卡人)逾期了,而在我们这个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讨债,而并非在他们逾期后利用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对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关键是,这种行为在我们看来,这不仅仅是在逃避法律责任,甚至于我们认为这是银行或P2P网贷平台“妄图”利用这样的方式“隐藏”犯罪的实施。
论点一:信用卡及网贷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从最近这几年已经发生的事情来看,不管是银行还是P2P网贷平台所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他们存在共同特点特别的一致,那就是都是统一的“身份不明”,而且也是统一了除了骚扰当事人,还骚扰了与债务无关的人员。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与当事人和银行的债务毫无关系,就算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和当事人是朋友或者是亲戚怎么了,这也不是银行或网贷平台利用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理由。
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并不是他们的侵害行为,而是这些与债务无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银行或网贷平台如何获取的,因为他们在获取这些个人信息的时候,个人信息的主体人可以说是毫不知情,而在信息主体人毫无知情的情况下,这些银行或网贷平台获取的这些个人信息可以说就是在非法获取。
知名媒体人徐亮曾多次表示,银行或网贷平台的这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是非法性的,从信息主体人毫无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的这些个人信息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另外,根据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而综合这些银行或P2P网贷平台在非法获取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后,除没有得到妥善的安全处理甚至于还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论点二:银行或网贷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委外“身份不明”人员实施“敲诈勒索”
在最近这几年里,不管是信用卡或者是P2P网贷平台的债务人在逾期后就会遭遇“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讨债,而这种讨债的方式就是建立在银行或网贷平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上,而如果没有银行或网贷平台向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提供的与债务无法人员的相关个人隐私的话,那么这些与债务无关的人员也不会长期遭受到“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
关键是,综合目前市场的综合数据分析,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侵害当事人以及与债务无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主要工具就是这些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而这样的情况现在几乎成为了普遍性,而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与债务无关人员根本没有义务和权力去帮助这些银行或网贷平台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去讨债,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一而再的威胁他们协助讨债的行为,这和威胁恐吓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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