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

张亚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2014年5月,张亚平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婚后,张亚平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岗李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亚平父亲的家庭户内。

然而张亚平没有想到,从小生活在岗李村的自己,竟会有这么一天——连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村民会议不是圣旨

原来,2018年9月16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村民会议不是圣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法权益。村民会议剥夺“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村民资格,从而不分配征地补偿款是错误的。

享受分配土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张亚平一家为“是第二个上门女婿,一家都无法享受村民资格”为由决定不将张亚平一家为分配对象,不给张亚平一家配土地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地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应确认为无效。故张亚平一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其诉求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应受到剥夺,应受法律保护。


“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村民会议不是圣旨

以下内容来源法院判例评析

当前,司法实践中因为“出嫁女”、“上门女婿”、离异子女、大中专学生、独生子女家庭、待嫁女要求所在地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每年涉及的诸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等涉农案件都达几十起。

然而在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首先必须确定的便是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话,那么他便能获得征收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当事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话,那么他便不能获得征收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俨然成为了人民法院当前处理涉农案件一把神奇的钥匙。

但是,纵观我国当前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应对此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其正式出台的正式稿中也将建议稿中存在的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定予以了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各相关部门要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的呼声非常强烈,碍于司法解释权和立法权限的规定,该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应的立法机关仍没有就该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由于相应法律规范的阙如,导致了很多法官对于该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很多相同的案件未得到相同的处理。

“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村民会议不是圣旨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存在以下几种认定方法:

1.采取户口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

2.采取户口+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为标准。该标准即采取户口标准为基础,同时兼顾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标准进行判断。该标准即采取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关系为标准,如果已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关系,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关系,则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5.以户籍为原则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判断标准。该标准即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责任的一般标准,并结合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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